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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专项法律顾问团队”的公告

2019-07-03 15:45:37

各潜在机构:

我院将召开遴选“专项法律顾问团队”会议,会议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届时,请潜在机构准时参加,务必提供公司资质(复印件加盖鲜章)及公司实力资料、参选方案、参会人员的授权书等资料,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19年7月9日9:30

2.会议地点: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综合楼5楼小会议室;

3.遴选会议说明:

3.1本次会议谈判小组成员由行政办公室、运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各潜在机构制作的参选方案(包括项目的报价)(一式三份)以及现场沟通情况予以遴选谈判,综合评判后优选条件最适宜、对项目综合保障能力最强的合作方。会议结束10日内,医院将结果通知各机构。如遴选结束后有特殊情况需再度谈判,届时将另行通知相关事宜。

3.2请仔细阅读参加会议需要的相关内容,如有贻误,后果自负。

3.3如果本次遴选项目,存在不符合市场调查、资格主体异常、过程违规等情况,可以暂不合作,无义务向各机构解释具体原因。

4.选机构的要求(其中4.2.1-4.2.3为资格证明文件):

4.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4.2参选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4.2.1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4.2.2指派为医院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的人员名单、律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指派的团队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应和参选机构名称一致);

4.2.3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书(原件,格式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2.4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6);

4.2.5参会机构出具的服务承诺书(含参会机构承诺对医院项目的专项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应作出正确解答,一般应在4小时(紧急事务应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4.2.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2.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4.2.8参选机构应承诺,对合作方认为必要的实地考察或其他方式的询问进行相应的协助。

4.2.9参选机构应在参选方案中按遴选公告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合作资格被取消。

5.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6.会前要求:

6.1拟参选机构需于2019年7月8日下午16:00前到我院行政办公室领取会议公告或者医院网站“四川妇幼保健网”(www.fybj.net)上下载公告。

6.2拟参选机构需于2019年7月9日9:30前向行政办公室提供4.2.1-4.2.3条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7.会议安排:

7.1  2019年7月9日9:30前,参会机构必须携带机构上述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一份)、《参选方案》(一式叁份,正本1份;副本2份,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密封盖章报医院行政办公室。以上资料必须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送达公告要求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遴选公告规定的恕不接收。

7.2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专家对参选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纪检监察科负责监督。

7.3行政办公室组织参选机构发言顺序。

7.4会前,行政办公室组织成立遴选小组,行政办公室主持会议并派出谈判小组组长。主持人宣布遴选步骤,强调工作纪律,介绍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分工等。

7.5  2019年7月9日9:30,参选机构进入会场,行政办公室通报资格审查情况,宣布参加遴选的机构名单;

7.6遴选小组成员根据各机构方案及现场沟通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投票后形成遴选意见。

7.7现场统分。

7.8根据遴选小组成员综合评判情况,由小组组长填写相应表格,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9必要时,行政办公室组织对拟合作的候选机构的实地考察。

7.10行政办公室汇总填写《遴选报告》,逐级上报

7.11 10日内,将遴选结果电话通知或在医院网站公示告知参选机构。

8.其它说明:

8.1参选方案等资料的编制、装订:根据要求及自身实际用A4纸编制,严格按照参选方案文件书(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装订。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加盖鲜章。

8.2确定的合作机构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此次合作项目交付。

8.3“专项法律服务项目”顾问团队基本要求(见附件1),“专项法律服务项目”需求内容(见附件2),解释权归行政办公室。联系人:陶老师,电话:028-65978230。

8.4各参选机构如对此项目有质疑、投诉,请于会议召开时间截止前即2019年7月8日17:00点前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纪检监察室联系人:李老师028-65978241。

关于遴选“专项法律顾问团队”的公告附件.docx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行政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