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公示
2021-05-18 10:13:47财务部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和《关于规范部分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37号)文件规定,“人体成份分析”是我省放开价格医疗服务项目。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拟对该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以下价格执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原收费标准(元) |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
1 | 人体成份分析 | 次 | 80 | 99 |
现按照文件规定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4日。公示期间有异议请与医院财务部(医保与价格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8-65978270,联系人:许太平。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