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法护康馨·医路同行

2026-03-06 11:58:42行政办公室(法治办公室)


  春暖芳菲至,巾帼绽芳华。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向广大妇女同胞致以美好祝福!作为妇幼健康守护者,我们以法为盾、以爱相护,全力保障妇女就医合法权益,用心守护每一位女性的健康与尊严。

  接下来,就让我们聚焦女性就医的日常场景,读懂那些守护健康的法律温度。

  一、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情景1:50岁的李女士近来辗转难眠,因工作和家务缠身,健康问题一再被搁置,身心状态越来越差...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守护每一位女性的健康,既是法律的庄严规定,也是我们永恒不变的初心使命。开设夜间门诊破解女性就医难题,通过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更年期保健、女性盆底保健等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守护妇女生命健康权,让每一位女性在就医路上更加安心、更有尊严、更有保障。

  二、生育手术须经本人同意

  情景2:医院在开展生育手术、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时,若出现妇女本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究竟应当以谁的意愿为准?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当充分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妇女的自主决定权,也是医疗服务中尊重患者意愿、守护患者尊严的基本遵循与人文底线。

  三、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障

  场景3:刚发现自己怀孕的刘女士回忆起自己近期服用了感冒药,心情忐忑不安,来到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早孕关爱中心...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作为生育友好型医院,我们以早孕关爱为起点,用专业评估、科学指导、暖心陪伴,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全力护航每一位准妈妈的孕育之路,做您安心备孕、平安妊娠的坚实依靠。

  四、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情景4:王女士因身体不适来到医院检查就诊,王女士的未婚夫来到诊室想要向医生询问病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筑牢患者隐私安全防线,未经患者或监护人同意不会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用法治守护就医尊严,让每一位女性放心就医、安心就诊。